安乐死

  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目前医学界对安乐死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不过在操作层面,主要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临终关怀”两大类,前者是按病人要求,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例如透过注射方式);后者是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病人停止服药),使其自然死亡。

  安乐死的法律

  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

  在我国,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但法律实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安乐死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眼下尚无科学性的调查结果。而且法律付诸实践,就有极大的强迫性,一旦安乐死立法,它就像横在病人面前的一把双面刃,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因此,我国至今尚未为安乐死立法。

  • 孔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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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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