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本法
基本法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基本法”一词所味意是不永久并权宜之计,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基本法在各国和地区的情况
二战后的德国因为国家分裂,西德政府认为不宜在东德尚未自由前施行宪法,只有暂停施行宪法,以基本法实施(暂时排除东德国民的)民主选举及其他保护民主社会的必要法则。后来基本法的方式行之有效,德国在统一后仍然维持下去。
在以色列与沙特阿拉伯,因为宗教原因,两国都不欲建立高于宗教圣典的宪法,而是权宜地建立基本法。
在巴勒斯坦,巴勒斯坦自治政府考虑到国土尚未完全自由,所以在 2002年 施行基本法以便自治政府建立管治合法性,待全国领土恢复自由后才能实施 1968 年订立的宪法。
在我国港澳地区亦有人称特区的基本法为该地区的“小宪法”。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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