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国有安理会否决权。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职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1、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3、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4、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5、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6、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7、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8、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9、 就秘书长的任命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但事实上一般安理会仅仅只推荐一人,联合国大会以鼓掌的形式通过任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组织机构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1971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之安理会席位)、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 、美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丁美洲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
安理会成员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以确保安理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会议。这个规定是从国际联盟的失败教训中总结到的,因为无法快速对危机作出反应正是导致国际联盟失败的原因之一。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议事规则
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均有一票。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以十五个理事国中至少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九票通过,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这就是“大国一致”规则,通常称为“否决权”。
根据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