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薪制

  什么是双薪制

  双薪制是从国外企业传过来的一种薪酬方式,现在国内企业也比较流行。“年末双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之一。双薪通常分为两种:12+1的方式和12+2的方式。企业通过发放双薪来达到奖励员工的目的。

  12+1的双薪方式,即到年底企业多发给员工1个月的工资。这种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只要你做满了一年,就可以拿到双薪。现在这种方法在国外不常用了。

  12+2的双薪方式,即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有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这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做法,它一般由公司营业指标、客户指标和个人指标三方面来衡量。这种方法已经在国外非常流行。

  发双薪不是企业法定义务

  有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支付双薪,这不是一项法定义务。因此,企业发放双薪是根据自己的政策来指定的,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要拿到年底双薪,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员工当年度必须在公司服务期满三个月;发放双薪当日必须仍在公司工作;最主要的一条,员工在发双薪日前提出辞职或者过失、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得享受年度双薪。

  双薪制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8月31日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之前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之前“双薪制”计税方法,纳税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第13个月工资同以往12个月一样,单独纳税。但是“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后,第13个月工资将合并计入第12个月工资,按照累进制的计税方法,一次性缴税,这必然会大幅度提高员工最后一个月份的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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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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