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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意思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营改增范围及营改增税率

  营改增范围及营改增税率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营改增试点城市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营改增试点城市启动营改增改革。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2013年2月18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非试点地区加入试点的积极性很高。河北、河南、山东、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已正式上报请示,要求2013年尽快加入试点,其他地方也表达了进行试点的愿望。

  营改增会计处理及营改增帐务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上海营改增文件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会[2012]5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
  上海国税局发布“营改增”纳税指南

  北京营改增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6号) 2012-08-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尽快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务事项的公告 2012-08-21
  关于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相关事项的说明 2012-08-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7号) 2012-08-31
  关于“营改增”后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衔接 2012-08-31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8号) 2012-09-03

  江苏营改增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小组的通知苏国税函[2012]171号 2012-7-1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13 2012-8-15
  收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8-24

  安徽营改增文件

  皖政[2012]9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2-09-06
  皖国税发[2012]14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2-08-03
  财税法[2012]1712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2-09-05
  财预[2012]1615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2012-09-0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08-09
  皖国税发[2012]15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08-10
  皖地税函[2012]53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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