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指中国大陆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以及装修自住住房。

  住房公积金缴存分为二部分:即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缴存二部分,二部分数额相等,均汇入个人帐户;缴存之后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并设有个人住房公积金专门个人帐户。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较商业贷款利率较低。但职工在缴存公积金期间,非《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所明示的原因外,不得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专用性:《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5、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孔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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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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