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咨询 13645192604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律师咨询

孔敏律师网法律法规大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法规汇编库提供2014年最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查询及下载,并有专业南京行政律师提供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法律咨询服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三章 无偿转让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三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无偿转让

  第十四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九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
  (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地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南京律师网http://www.kongminlawyer.com
  • 孔敏律师
  • 锦天城律所
  • 顾问单位

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全国领先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和南京设有分所。锦天城是唯一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全国性律师事务所。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锦天城坚持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和整体的团队服务方式,对客户的每一个项目和案件提供细致的法律分析,落实流畅的沟通机制,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并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的手段积极进取地解决问题。了解更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详细介绍

行政法律咨询 & 案件代理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孔敏律师擅长行政诉讼与非诉案件,在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法律咨询电话:136 4519 2604
法律咨询信箱:kongminlawyer@gmail.com
律师在线咨询,孔敏律师在线解答
律师见面咨询: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19楼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详见南京孔敏律师联系方式

孔敏律师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查询法律知识浏览以及政法部门查询。南京孔敏律师及南京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律师离婚律师房地产律师刑事律师建设工程律师医疗事故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律师在线解答律师在线咨询就上孔敏律师网。

南京律师
苏ICP备09024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