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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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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提取还贷的条件和规定
  第三章 提取还贷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提取还贷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提取还贷)是指:借款人及配偶以转账方式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

  第三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还贷的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和贷款银行受管理中心委托负责受理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申请、协议签订、协议变更、协议终止、协议归档、出具贷款证明、材料审核、柜面转账还贷等提取还贷的日常办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还贷的条件和规定

  第四条 还贷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偿还贷款应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提取还贷分为委托划转和柜面转账两种方式。
  (一)委托划转分为委托逐年划转还贷和委托逐月划转还贷
  1、委托逐年划转还贷:借款人及配偶在签订委托协议后每年一次由管理中心自动划转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签订逐年划转还贷的职工,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可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款额的还贷方式。
  2、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在签订委托协议后,每月一次由管理中心自动划转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部分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柜面转账还贷:借款人及配偶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申请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提取还贷的操作规定。
  (一)委托划转还贷
  1、委托逐年划转还贷:在保证委托划转后借款人及配偶能够正常缴存(保留10元以下的尾数、无10元以下尾数的至少保留1元)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均可用于还贷。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不予操作。
  2、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缴存账户须分别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
  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的总额,下同)之和小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划转还贷金额等于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的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月缴存额之和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提取还贷金额为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操作逐月划转还贷以借款人及配偶单个缴存账户(含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住房补贴账户,下同)为单位,判断金额是否满足规定保留余额的条件,满足的对该账户予以操作逐月还贷;不满足的,不予操作,直至该账户满足条件为止。
  3、签订委托划转还贷协议的借款人及配偶在各缴存账户中的余额之和大于等于贷款余额时,可到贷款银行终止原委托协议,以柜面转账方式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并办理有关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二)柜面转账还贷
  采取柜面转账偿还组合贷款(即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两部分)坚持先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顺序原则。
  在保证提取后职工能够正常缴存(保留10元以下的尾数、无10元以下尾数的至少保留1元)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均可用于还贷,但柜面还贷金额不能超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不予操作柜面转账还贷业务。
  偿还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余额转入贷款账户后,按照与贷款银行约定的还贷方式冲抵剩余贷款。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转入商业性住房贷款账户中,按照与贷款银行约定的还贷方式,冲抵剩余贷款本息。
  偿还异地个人住房贷款,需要留置资料,与外地相关贷款银行核实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七条 采取委托划转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须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剩余金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
  采取委托逐年划转还贷的职工应于每年还贷扣款成功后20日内,前往贷款银行领取新的《还款计划书》或通过www.njgjj.com网站、12329服务热线查询新的还款计划,以确保次月正常还款。

  第八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项,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中,作为以后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 有关商业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证明的,将通报批评,并在合作业务考核中予以扣罚。其他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将报由司法机关予以依法处理。

  第三章 提取还贷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办理委托划转还贷须提供的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委托协议同时签订的不提供)。

  第十一条 办理柜面转账还贷须提供的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二)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三)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四)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五)若借款人归还异地个人住房贷款、非南京中心委托贷款承办银行发放的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及本地非南京中心(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须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购房资料:
  1、归还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期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验);
  2、归还商品房现房和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契税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验)

  第十二条 还贷办理的时间。
  (一)委托划转还贷:原则上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同时办理委托划转还贷申请,受委托银行审核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划转还贷申请借款人也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提出,受委托银行审核后,签订委托协议书。
  (二)柜面转账还贷:每年办理一次,全年每月1-15日到相关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办理(节假日除外)。

  第四章 提取还贷程序

  第十三条 提取还贷的办理。
  (一)委托划转还贷的申请
  1、借款人及配偶在受委托银行领取《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公积金贷款须知》、委托协议书(也可在www.njgjj.com网站上下载该须知、协议书)。
  2、携带有关材料前往受委托银行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
  3、受委托银行对职工提供的材料审核合格后,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
  4、贷款银行将借款人及配偶的委托划转还贷信息及时录入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中,确保委托划转还贷业务能够及时生效。
  (二)柜面转账还贷的办理
  1、借款人及配偶在受委托银行领取《柜面转账还贷业务办理须知》、《柜面转账还贷有关问题的解答》(也可在www.njgjj.com网站上下载该须知、解答)。
  2、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3、在单位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贷款银行出具《贷款证明》的情况下,携带有关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申请办理柜面转账还贷业务。

  第十四条 提取还贷的实施。
  (一)委托划转还贷
  1、委托逐年划转还贷:借款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后,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8日,以转账方式划转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的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2、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借款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后,管理中心于每月的15日,将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部分金额(具体金额规定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划转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期应还本息。
  (二)柜面转账还贷操作
  1、贷款银行准确查询借款人的贷款信息,按规定开具真实有效的《贷款证明》。
  《贷款证明》的内容包括:贷款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号、贷款本金余额(含逾期本金额)、当月应还本息额(含欠息、罚息)、贷款户账号(全称)、还贷方式等,填写必须完整准确;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利息余额项的填写内容须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保留角、分)。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严格审核《贷款证明》相关内容,并将还贷款项以转账方式转入贷款账户。
  前台工作人员具体操作流程:归集业务→提取登记→提取类型(选部分提取)→提取原因(请务必准确选择相应的摘要:偿还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性贷款)。

  第十五条 委托划转还贷的变更。
  1、委托划转还贷协议签订并生效后,由于工作变动或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账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变更委托划转还贷信息,并办理委托划转还贷变更手续。
  2、签订委托划转还贷协议时,只有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签订后配偶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增加配偶委托划转还贷信息,并办理委托划转还贷信息变更手续。
  若因委托划转还贷信息没有及时变更,而造成委托划转还贷未能操作或扣款不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责任,由借款人负责。

  第十六条 委托划转还贷协议的终止。
  (一)委托划转还贷协议的终止
  1、借款人在管理中心系统操作委托划转还贷时间前一个月到受委托银行申请终止委托划转还贷手续,签订《委托划转还贷终止协议书》,委托划转还贷业务终止,次月生效。
  若因没有及时办理终止委托划转还贷手续,而造成已划转还贷等违背借款人意愿的,由借款人自己负责。
  2、委托划转还贷方式更改(即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变为委托逐年划转还贷或委托逐年划转还贷变为委托逐月划转还贷)的,签订《委托划转还贷终止协议书》并重新签订新的委托还款协议,新协议一旦生效,原协议终止。
  在还款期内,委托划转还贷方式只能更改一次。(不含由于工作变动或婚姻情况变化等原因办理的委托划转还贷信息变更)
  3、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委托协议书的效力也随之终止。
  (二)柜面转账还贷的终止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签订委托划转还贷协议书后,柜面还贷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对当年还贷后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借款人,可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结清和销户手续,凭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相关条款遇政策变动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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