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2006年12月14日,原告南京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被告位于南京市汉中门大街门面及房屋,用于原告经营业务。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交付定金四万元。
双方约定,2006年12月16日至2007年4月15日为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装修期。但在装修期间,被告提供的房屋所在地的业主向原告提出异议,声明被告无权出租、装修该房屋,并阻止原告装修该房屋。面对此情况,原告向被告提出抗辩,要求被告尽快处理与业主的关系,并待被告处理好该问题后方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及保证金。
但是被告没有积极处理该问题,没有履行其交付无权利瑕疵房屋之合同约定义务,致使原告签订该合同之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原告诉求
孔敏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8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合理损失。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