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2009年12月7日与2010年1月9日,原告白山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先后两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HDPE管材、法兰片等材料,若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由被告负责。原告陆续依约支付了货款总计887597.66元。
但是,在原告将被告的货物交由施工方使用时,竟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多根管材破裂、漏水。为此,2010年7月,原告特将被告的管材交由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质量检测,结论为HDPE管材静液压强度不符合质量要求,产生破裂。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处理此事,并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被告一直推诿。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起诉。
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0764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9793.56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357914.20元;
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双方在诉讼中的主要观点
孔敏律师代理原告方观点如下:
1、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提供之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合同约定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被告提供之产品不符合关于“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的国家标准(简称GB/T13663-2000),为不合格产品。因此,被告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被告应依法退还货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被告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无法满足原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此被告应依法退还货款。
(2)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不仅赔付第三方直接损失209793.56元,同时损失了可得利益357914.20元;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方吉林×××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定购后,方向被告采购管材,若被告提供之管材符合质量标准,则原告应获得可得利益357914.20元;对此情况,被告是知悉并可预见到的。
但是,因被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施工中存在大量破裂、漏水情况,导致第三方工期延误,且不得不将安装的管材拆卸下来,造成巨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且正是因为该情况,原告不仅无法与第三方继续合作,更须赔偿第三方的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原告的损失。
3、为防止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审理判决
南京市高淳县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孔敏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及时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从而保证了法院的判决结果顺利执行。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