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2008年4月25日,原告宜兴××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车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被告以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向原告订购电池,原告据此供货。在此期间,双方曾对账,被告至2009年7月除保证金10万元外应支付原告货款1008103元,但被告却无故扣除原告货款172903元。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原告向被告供给电池总计4778122元,被告应支付货款682340元。
但是,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诸多借口推诿。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起诉,并对被告价值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
诉讼请求
孔敏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68234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自起诉时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所有诉求。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