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2009年5月18日晚七时许,原告朱某某与朋友到被告三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某娱乐会所唱歌,由服务员带至8811包厢门口,服务员发现被告一何某某在该包厢内打电话,遂告知包厢的客人来了。但是,何某某却为此就到包厢外无故殴打朱某某,后何某某纠集被告二谭某某在会所的七楼大厅及8801包厢外再次殴打朱某某。在朱某某朋友被打逃离现场后,谭某某又纠集还在8801的同伙伙同何某某,对被拦在大厅的朱某某进行殴打。后朱某某被打倒在地,跪地求饶的情况下,何某某、谭某某及其同伙仍继续殴打原告,被告一还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原告胸口捅了一刀。并且,在殴打过程中,朱某某的金项链和玉佩亦被抢走。
何某某与谭某某的行为十分恶劣,严重侵犯了朱某某的生命安全。事发当日晚,朱某某被送至长兴医院,但该医院无法医治,遂转至湖州解放军第九八医院,经该医院诊断原告伤势过重,随时都可能会有生命危险,须转至浙江省第一医院诊治。何某某与谭某某的行为给朱某某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及精神创伤。至今,朱某某仍心存余悸,精神萎靡,无法工作。而且,朱某某本预订了5月19日飞机票去外地谈生意,遭此横祸,导致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被告三作为娱乐会所,应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在原告朱某某被打的长达三十分钟的时间里,被告三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阻止侵害行为,其应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合贺某某作为被告三的投资者,应对其赔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
孔敏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7993.5元;
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17333元、护理费6933元、营养费1040元、交通费545元、住宿费208元、急救费用1260元,合计费用27589元;
3、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400元(飞机票1400元,金项链5000元,玉佩10000元);
4、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判决
本院审理查明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