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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孙某与南京××公司劳动纠纷仲裁案

案例摘要

  孙某称,在2010年6月进入南京××公司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从2010年6月起至2012年9月期间,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至2012年10月,公司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孙某于2012年12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1、支付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期间的双倍工资81000元;
  2、补缴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期间的社保;
  3、支付2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

双方在仲裁中的主要观点

  孙某主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保,且员工在此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公司抗辩,孙某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已过,该仲裁时效应从2011年6月起计算一年;孙某是自动离职,并非公司解除,且孙某在工作期间喝酒闹事,表现不好,其主张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仲裁裁决:经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结案。

律师评析

  本案中,孔敏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律师,积极与仲裁委沟通,为当事人调取、固定相关证据,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及稳定。

  本案的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双倍工资的赔付问题。

  首先,双倍工资最多能支付多长时间?

  很多人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双倍工资都存在误解,以为只要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能一直主张双倍工资。其实,双倍工资最多只能支持11个月,要将第82条与第10、14条结合起来看。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用工之日起1个月的时间,是给予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时间,此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并非违法;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合同的,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因此,双倍工资最多能主张11个月。

  其次,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如何计算?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1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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