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申诉人陈某自2005年3月起在被诉人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所属的机场部做装卸工,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被诉人没有和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申诉人工作时间是工作6天休息1天,工作时每天早上6:30至晚上9:00,除以上时间之外,被诉人还经常电话通知申诉人随时去上班,申诉人每月平均工作时间达到373小时,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另,2007年6月7日至8月7日,被诉人要求申诉人连续工作两个月而未安排休息。但被诉人没有按照规定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
被诉人一直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请求
1、要求被诉人支付至2007年10月的延时加班工资和支付拒付延时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30个月×(373时-167.4时)×(1800元/167.4时)×150%×125% + 2个月×(435时-167.4时)×(1800元/167.4时)×150%×125%共计135141元;
2、要求被诉人补办自2005年3月至2007年10月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失业保险;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仲裁判决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被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诉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诉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的诉求,依法获得支持。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