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被告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9日与原告剧某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工作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工作,却未依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被告未依照约定履行协议,克扣原告2006年6月份10天的工资及2007年5月至11月每月500元工资。被告要求原告的工作时间为早8:30至18:00,中午休息1小时;且自2006年10月开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强制要求原告每周六也须工作。原告的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但被告却对加班工资问题一再推诿。另外,被告一直未依法为原告逐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原告于2007年12月1日向被告提出支付加班工资、克扣工资及缴纳保险等事宜时,被告却口头通知原告不要来上班了。
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克扣工资2500元/20.92天*10天+7月*500元计4695元及克扣工资经济补偿金1174元;
2、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2006年7月至2007年11月加班工资(20.92天*8.5时-167.4时)*2500元/167.4时*150%*17月+8.5时*2500元/167.4时*200%*60天计19201元和额外补偿金48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失业保险待遇894元;
4、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667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3834元;
5、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原告逐期足额缴纳自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
6、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未提前30天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付的一个月工资2500元;
7、请求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
法院审理判决
在南京市六合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部分诉求的情况下,孔敏律师代理原告向南京市中院提出上诉,最终法院二审支持了原告全部诉求。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