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申诉人袁某某自2003年4月起在被诉人处南京某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先后做清洁工及厨师的工作,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被诉人没有和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申诉人工作时间是每天自早9:30至晚21:00,有时甚至到22:00才下班,中午13:30至17:00为休息时间。申诉人的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但被诉人没有按照规定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
同时,被诉人一直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请求
孔敏律师代理申诉人袁某某向南京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如下请求:
1、裁令被诉人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诉人缴纳自2003年4月至2007年10月的社会保险;
2、裁令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待遇3576元;
3、裁令被诉人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5年*1464.23元*150%共计10981.71元;
4、裁令被诉人依法支付2003年4月至2007年10月加班工资和额外补偿金40101.55元;
5、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07年10月份工资850元及扣发工资经济补偿金212.5元;
6、裁令被诉人依法为申诉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
7、由被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仲裁判决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被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诉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诉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其诉求被支持。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