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2005年3月,被诉人南京市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申诉人严某某应聘为被申请人的员工,担任驾驶员,负责长、短途货物运输。
2005年3月至9月,被诉人对申诉人的工资采取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2005年10月至2007年3月,被诉人指定申诉人驾驶货车专职向熊猫电子集团运输有关货物,采取固定工资方式向申诉人发放工资,每月工资1800元,通讯费150元。
申诉人当初进入公司时,被诉人违法要求申诉人缴纳押金3000元,工作期间又分别于2005年4月29日,2005年6月23日,2005年7月28日,2006年1月25日,2006年4月13日共五次强扣申诉人500元、1000元、494元、500元、500元作为押金,两年多来共收取申诉人押金5994元。
2007年3月26日,被诉人在公司公示栏里公布了一份公司文件,被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也没有经过正当程序就将申诉人予以除名,对此前后经过申诉人一无所知。被诉人还对申诉人处以所谓的罚金5285元,声称用申诉人以前被扣的押金抵充罚金。被诉人将申诉人除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拖欠申诉人2007年1至4月的工资未发。
仲裁请求
孔敏律师代理申诉人严某某向南京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以下请求:
1、要求被诉人补给欠发的三个月工资共5850元;
2、要求被诉人支付上述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462.5元;
3、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850元;
4、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合同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925元;
5、退还押金5994元;
6、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仲裁判决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被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诉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诉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其诉求被支持。
一审事实与理由
针对劳动仲裁,南京市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原告认为2006年8月至2007年2月,严某某超额多加公司油料1057升。(油耗定额标准,公司按照柴油发动机手册所列规格油耗指定,公司还安排驾驶员进行原路线油耗测试)
一审原告诉求
1、撤销此前做出的劳动仲裁裁决;
2、要求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5285元,并按照公司《汽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处以一倍罚款。
一审应诉答辩
孔敏律师针对原告的诉求,做出以下答辩:
1、原告诉求撤销仲裁裁决书无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无须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原告所提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当。
2、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对原告处以罚款的诉求,法院不应受理。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3、原告提供的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罚款的事实不成立,依据不充分。一是没有科学的油耗标准;二是员工奖惩条例不具备法律效力;三是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告知公司制度;四是不能证明严灯来有“偷油”行为。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采纳了孔敏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劳动仲裁部门做出的仲裁合法有效。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