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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王某与××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涉外劳动纠纷仲裁案

案例摘要

  申诉人王某自2007年9月1日起在被诉人××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工作,被诉人承诺基本工资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7500元)。申诉人于2008年1月被派往被诉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办事处,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化工厂项目施工员。2009年7月,申诉人应被诉人的要求,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办事处回国。但是,被诉人至今仅支付工资16506美元(折合人民币123795元),并承诺申诉人回国后将补发工资,但一直未能兑现。

  申诉人工作时间是每天自早6:00至晚7:00,中午休息一小时;每周工作七天,只有每年的春节休两天假。申诉人的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但被诉人没有按照规定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

  申诉人多次要求被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但被诉人一再推诿。

  被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诉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诉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1、裁令被诉人依法与申诉人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裁令被诉人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补偿82500元;
  3、裁令被诉人依法支付拖欠工资131205元(暂算至2010年6月30日);
  4、裁令被诉人依法支付加班工资232904元;
  5、裁令被诉人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诉人足额缴纳自2007年9月至裁判生效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仲裁裁决

  经劳动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结案。

律师评析

  本案中,孔敏律师作为申诉人的代理律师,积极与仲裁委沟通,为当事人调取、固定相关证据,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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