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原高某与被告陈某于2007年9月19日结婚,并于2008年9月4日育有一子。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自2012年4月至今,双方一直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根本无法在一起生活。另外,儿子陈某一直与原告生活,一直由原告照顾,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另外,被告婚前购买南京市一套住房,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对该住房共同还贷。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房屋增值部分给予原告相应补偿。
综上,原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请求
孔敏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2、判令婚生儿子陈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其子年满18岁止);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协议离婚
在法院的调解、律师积极促成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离婚,并对儿子的抚养权、所拥有的公司股份、三套房屋、两台汽车进行了分割。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孔敏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赢得其好评。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