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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郭某金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案例摘要

  原告郭某与被告金某于1975年相识,恋爱二年后结婚(于2006年9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证书),并分别于1975年、1977年生育儿子、女儿。

  2006年4月24日,被告与儿子同南京××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购买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京新×××号××幢×单元××××室含跃层房屋,建筑面积129.32平方米,房屋价款为322782.7元。房款已交付,南京××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房屋交付被告与其儿子。

  2007年之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吵闹,夫妻关系淡漠。双方分别于2008年5月24日、2011年1月11日签订离婚协议,但协议并未实际履行。2011年1月27日、2012年4月18日、2012年7月19日原、被告分别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原告认为,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述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占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那么原告应当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

  孔敏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座落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京新×××号××幢×单元××××室含跃层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归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协议离婚

  在法院的调解、律师积极促成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离婚,并对父亲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孔敏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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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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