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郭某金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2014-12-17 17:17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案例摘要
原告郭某与被告金某于1975年相识,恋爱二年后结婚(于2006年9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证书),并分别于1975年、1977年生育儿子、女儿。
2006年4月24日,被告与儿子同南京××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购买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京新×××号××幢×单元××××室含跃层房屋,建筑面积129.32平方米,房屋价款为322782.7元。房款已交付,南京××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房屋交付被告与其儿子。
2007年之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吵闹,夫妻关系淡漠。双方分别于2008年5月24日、2011年1月11日签订离婚协议,但协议并未实际履行。2011年1月27日、2012年4月18日、2012年7月19日原、被告分别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原告认为,依照
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述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占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那么原告应当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
孔敏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座落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京新×××号××幢×单元××××室含跃层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归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协议离婚
在法院的调解、律师积极促成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离婚,并对父亲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孔敏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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