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原告徐某某系如皋市某镇某村某组村民,1995年8月24日经当时的如皋市某乡人民政府批准,合法取得由如皋市人与政府颁发的《如皋市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载明,户主即原告。该宗宅基的批准时间是1989年,证书备注栏显示内容是“楼房和平房”。
原告于1989年建房,原系二层局部三层楼房。因生活需要原告于2006年10月15日在村干部的见证下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于2006年10月17日开工在原有的宅基地范围及原楼房基础上部分改造、扩建自己的住宅,并于同年建成。
2004年4月11日至次日晚,二被告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如皋市某镇人民政府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由被告所属的多名头戴标有“如皋行政执法”字样安全帽,身着“行政执法”标志服装及如城政府组织的相关人员,在原告家中空无一人的情况下,动用大型机械,采取破墙、砸窗、撬锁、断电、断水等野蛮手段,非法侵入原告住宅,强行拆除原告的房屋,除扩建部分被推倒,原有房屋也残遭破坏,且被告在实施非法强制拆除的时候,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放任原告屋内的橱柜门抽屉、办公桌抽屉锁被撬,各种物品被砸碎、毁损、哄抢,致使原告家中的现金、存折、首饰、衣物、密码箱、电器等重要物品以及各种型号铜线、建筑调整器等建筑材料失窃,直接导致原告的房屋及室内的生产、生活物品的重大损失。
原告诉求
1、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孔敏律师代理原告所提诉求得以支持。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