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2004年8月30日,申请人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沪宁高速扩建工程关于镇江、南京段范围内的全部旧桥维修加固工程;施工单价以江苏省扩指最终批复单价为依据。申请人承包的工程已全部审核验收通过,且已使用两年多之久。承包人在旧桥支座更换这一工程中,总计更换支座6426个,其中预制板5892个,预制梁534个。
根据实际市场行情,预制板更换价格在4000元/个-5000元/个不等,预制梁更换价格在5000元/个-6000元/个不等。而且,《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及《江苏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从草案到2007年10月的定稿,历经两年多时间,关于预制板及预制梁更换的价格分别规定为2100元/个及2800元/个。但是,被申请人于2007年结算给申请人的价格是预制板468.72元/个-922.10元/个不等,预制梁948.43元/个-1531.68元/个不等。
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要求其最低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及《江苏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规定作为支座更换单价的依据,均未果。
仲裁请求
1、裁令《工程承包合同》第三条第一款变更为施工单价以《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及《江苏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规定为准,即预制板2100元/个,预制梁2800元/个;
2、裁令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工程价款9948922元;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案件和解
孔敏律师的积极工作促使两家公司和解,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也无损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