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2009年2月13日,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美食有限公司双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镇江××大酒店室内外改造装饰工程,工程暂定价款为200万元人民币,采用江苏04定额及当月市场信息价按实结算,人工单价技工为75元、普工为55元取费计算,工程不进行审计。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3%进场费,进场后七天内支付27% 备料款;施工工作量满合同量50%时,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30%,工程竣工满一年10天内给付工程40%。
另外,原被告双方还约定由原告安排设计公司进行设计,设计费为每平米100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被告给付原告20%,设计文件交付7天内给付50%,工程主体完工7天内给付20%,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给付余款10%。后工程实际面积1227.4平米,设计费用为122740元。
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于2009年7月18日竣工。且被告于2009年7月27日已实际使用涉案工程,正式对外开业经营。2009年8月13日,原告依约将竣工决算书交付给被告,经决算,涉案工程总价款为2862150.31元。被告应依照约定于2010年8月6日前将所有工程款支付完毕。但被告至今依照决算支付工程价款总计1817600元,仍欠近40%工程决算价款总计1167290.31元未付。
原告虽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推诿。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因此,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167290.31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自2010年8月7日至判决生效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判决
2010年10月12日,经法院调解,并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案号为:(2010)润民初字第×××号】。该调解书明确约定:“被告镇江××美食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工程价款957290.31元,并于2010年9月29日前,支付原告300000元。原告于2010年10月10日进场对厨房渗水、厨房边两渗水包房问题进行维修,确定15天内完成修复工作。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余款357290.31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孔敏律师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在被告方以工程质量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积极促成双方协商,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