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除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要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制订的章程需要在公司创立大会上通过,方能认定为全体股东的认可。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