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8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