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下列诉讼离婚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准予其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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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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