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两类。
一、级别管辖
2008年2月1日后,当事人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婚姻家庭案件,无论当事人需分割的财产有多大,都在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以前常出现的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离婚财产金额巨大,一审在中级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的现象将难以出现。
二、地域管辖
1、普通情形离婚诉讼管辖
普通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离开住所地情形离婚诉讼管辖
(1)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劳动教养、被监禁情形离婚诉讼管辖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方当事人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离婚诉讼管辖
(1)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注释: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起码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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