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海难救助报酬
海难救助报酬就是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
海难救助报酬的原则
1、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指的是救助人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任何款项。具体而言,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有效果亦即救助成功。另一方面,救助无效果时,救助人无权获得任何款项,而不管他实际上为此付出了多大的代价;
2、救助报酬不超过财产的获救价值原则。获救价值是指获救的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在当时当地的估价,或者出卖所得的价款,但是其中应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获救船员的私人物品和旅客行李不列为获救财产价值的范围。
3、救助方有过错相应扣减救助报酬的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87条规定这一惩戒性条款,由于救助方的过失导致救助作业成为必须或者更加困难,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海难救助报酬应怎样承担
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