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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年实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颁布  日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向社会全文公布,并确定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味着这项事关全国车主权益的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更值得关注的是,“召回条例”的实施或许是“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前兆。

  近20年来,我国汽车产业经历了蓬勃发展的阶段,目前汽车产销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但是在缺陷汽车召回方面一直没有完善的法规约束。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去年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此管理规定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从实践来看,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其作为部门规章,受到了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最高只有3万块的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

  据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缺陷汽车召回条例 重罚“不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但另一方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具体执行时,依旧面临不小的挑战。首先是信息不对称。有人认为,汽车厂商处于政府和消费者之间,为了追求利润,它有强烈的动机制造“信息不对称”,向消费者隐瞒真相;同时,面对政府的监管时,它也害怕“信息不对称”,可能在质检总局得出报告后,想办法令其只公布结果,不公布整个调查过程的信息。事实上,关于召回调查信息的公开,早已经引起了不少消费者和维权组织以及律师团体的质疑。其次,汽车召回尤其是关于技术方面的调查,很有可能涉及“权力寻租”,有可能成为政府和汽车企业暗箱操作的领域。最后,《召回条例》部分词句表达笼统,消费者维权依旧存在难度。例如:第二条对缺陷的界定中有“普遍存在”字样,但这个“普遍”的标准是什么?在中国境外出现召回,在中国出售的相同产品是否也应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未讲清。

  另外,相对于可能性较小的汽车召回,车主普遍对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寄予厚望。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汽车“三包”规定,而汽车商品总价较高,还要考虑新车上牌、过户、税费、保险等方面因素,所以“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规定没法简单套用,发现质量和服务问题,只能按照有关规定或厂家及经销商承诺处理,导致纠纷发生。

  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曾组织召开过“汽车三包”听证会,今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稿比初稿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当时据传“汽车三包”政策最快将于2012年下半年实施。虽然现在“三包”并未出台,但业内人士推测,此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成实施“三包”的重要阶梯,它或将是“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前兆。届时,两大法规将齐备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以及消费者的话语权将会发生变化,对汽车产业链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孔敏律师

孔敏律师  孔敏律师常年担任南京保时捷中心南京国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德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汽车经销商及维修商的法律顾问。孔敏律师在公司设立、公司治理、股东权益、投资 、融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面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为汽车经销商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加强汽车经销维修领域法律规范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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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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