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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遇车祸索要45万误工费不获法院支持

苏州律师遇车祸索要天价误工费  “我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一年半的误工费45万元,否则我损失太大了!”近日,在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作为原告的邱律师慷慨陈词道。邱律师为什么会作为原告出现在法庭上?又是什么理由主张这样奇高的误工费?

  为什么开出45万“天价”误工费?

  当事律师:误工一年半期间不少代理合同都被解除,损失巨大

  原来,2010年3月24日晚上9:30,邱律师忙了一整天才下班,他经过人民路段,在穿越人行横道过马路时,申某驾驶轿车突然而至,申某避让不及,撞倒了邱律师。申某当即拨打120送邱律师去医院救治,邱律师被诊断为髋骨骨折,次日,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事故申某负全部责任。邱律师前后做了两次手术,行动还是颇为不便。2012年4月,邱律师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一年半。

  这段期间,邱律师称因为受伤,多位当事人都与自己解除了代理合同,邱律师认为自己损失巨大,要求申某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其中误工费一项高达45万元,申某当然接受不了这样天价的赔偿,邱律师便一纸诉状将申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律师主张的30万元年收入已经远远超过我国法定纳税基数,且邱律师未能提供相应个税纳税凭证,法院难以支持,应参照江苏省2010年度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674元的标准计算一年半的误工费。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机动车方赔偿邱律师误工费46011元。

  为什么“天价索赔”未能获支持?

  承办法官:不能举证收入状况,只能按相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承办法官点评该案称: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邱律师未能举证证明其系固定收入者,应当依法提供事故发生前三年的收入证明,达到个人所得税法定纳税限额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纳税凭证。”承办法官称,邱律师作为一个执业律师,理应知晓其主张的收入已经远远超过当时2000元的月纳税基数。同时,个人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还须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纳税凭证,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故其误工费应当参照江苏省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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