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8日表示,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截至目前,今年共调查内幕交易案件51起,占今年新增案件近60%。对于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显示,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调查内幕交易案件227起,占新增564起案件的40%。其中,立案61起,非正式调查166起,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起,重点查处了杭萧钢构、延边公路、中关村、高淳陶瓷、中山公用等一批大要案件。今年以来,按照年初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证监会进一步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
内幕交易呈现四大新特点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以股权分置改革为标志,全流通以后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四方面较大的变化: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不断增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有扩大趋势,涉案主体更加多元和复杂,有个人,有企业,有公职人员、重组方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也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交易手段日趋隐蔽和复杂;内幕知情人通过控制自己亲属的账户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交易已经成为内幕交易的主要形式。
三措施抑制内幕交易
这位负责人表示,针对内幕交易问题,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和预防措施:建立了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协作配合、快速反应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与司法合作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有效模式,促进稽查、审理的协调统一,创新行政处罚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行政处罚委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2010年公布的涉嫌证券犯罪案件回顾
通威股份总经理管某某内幕交易案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通威股份)2008年1月启动收购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2008年6月启动定向增发。通威股份总经理管某某因工作关系知悉上述两项内幕信息,并利用他人帐户在内幕消息公开前大量交易“通威股份”股票,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陕西建设机械总经理内幕交易案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ST建机)2007年3月26日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将股权划转给陕煤集团。陕煤集团总经理高某某在重组消息公告前知悉内幕消息,同时高某某本人及其亲属的帐户在公告前集中大量买入“ST建机”股票,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北京禧达丰总经理操纵证券市场案
2009年间,余某等人利用做控制的账户先行买入股票,随后在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禧达丰)总经理、分析师白某某的协助下,向社会发布已买入股票的推荐报告,随后再卖出股票。上述人员通过此种方式反复操作,累计获利3000余万元,涉嫌构成《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
江苏琼花董事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2006年至2008年间,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琼花)董事长于某某私自利用公司公章为控股股东琼花集团等关联方提供担保22笔,涉及金额1.61亿元,于某某涉嫌构成《刑法》第169条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郭某某非法经营案
郭某某于2006年起,涉嫌以“展锋”的名义在搜狐、新浪等多个门户网站开立博客,吸引投资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加入“展锋投资俱乐部”以获得其提供的股票咨询信息。郭某某无证券从业资格,其收费账户及关联账户收取了大量疑似会员汇款,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2009年8月,部分投资者观看陕西卫视播出的股票节目后,与重庆新盈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盈鸿)进行联系,传真签订了购买炒股软件的协议,并向该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汇人会费,但投资者未得到任何软件和服务。重庆新盈鸿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案发时共收到涉及20多个省市的投资者汇款共计500多万元,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2010年公布的涉嫌证券违规案件回顾
东盛科技案
东盛科技2003年至2008年间,未按规定披露向控股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事项,截至2006年9月30日提供资金余额约15.9亿元;在2002年至2006年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余额11.1亿元;2003年至2006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多笔银行借款事项。
因此,中国证监会认定,东盛科技的上述行为先后违法了原《证券法》第60条、61条、62条和《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应按照原《证券法》第177条和《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盛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郭家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市场禁入10年;对其余14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光明集团家具内幕交易案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中文、副总经理党建军等人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证监会认定,马中文、党建军、赵金香、马忠琴的内幕交易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没收马忠琴帐户的违法所得98632.34元,并对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处以罚款98632.34元,对党建军罚款50000元,责令其处理帐户中剩余的“S*ST光明”股票,没收违法所得。
对湖南泰阳期(现更名为方正期货有限公司)案
2005年至2008年间,泰阳期货深圳营业部先后聘任叶某等4人作为市场客户部经理,从事客户开发业务。但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其中2人未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另2人通过考试,但尚未取得从业资格。
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对泰阳期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泰阳期货总经理、时任泰阳期货深圳营业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3万元的罚款。
四川圣达实业内幕交易案
四川圣达实业的案件则涉及其董事、总经理佘鑫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两次利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四川圣达”股票,共获利14.19万元。
证监会认定,佘鑫麒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对佘鑫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7.03万元的罚款,同时市场禁入3年。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