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今天起正式实施。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侵权行为法》在立法上填补了中国人诸多“权利空白”,被舆论誉为因应新形式侵权行为、大规模侵权现象的法制利器。
据悉,《侵权责任法》早在2002年就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进行初审,在2009年12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侵权责任法》全文共12章92条,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饲养动物损害等涉及民生的七大方面。侵权责任法的亮点很多:譬如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疗纠纷有可操作性意义;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成为我国立法上一大进步。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之前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侵权责任法》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什么叫做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后的司法解释可能会做进一步的规定。
损害赔偿可“分期付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过去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在司法实践当中,除了按这个原则办以外,有些案件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对赔偿数额巨大、计算时间特别长久也采取过分期支付的方式。
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今后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支付赔偿费用,协商不成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是过去所没有的规定,对于解决那些高位截瘫、植物人等赔付费用巨大,赔偿义务人一次性赔偿有困难的比较适合。
网上发不雅视频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的民事责任。网络是互联网发达以后产生的一个新的侵权现象,比如,在网络上披露公民隐私,不负责任的无中生有的网络评论,随意公布涉及公民隐私的视频等等,这些现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营运商及直接侵权人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借车出事故不一定要赔偿
此前,交通事故一般由使用人与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直接由机动车的所有人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再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保险公司应负的责任外,超过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出借车辆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所有人有无过错,就要看他出借车辆时对使用人的状况进行审查的情况,如是否有驾驶证、是否酒后、所借车辆是否合格等等。
高空坠物可能全楼赔偿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界人士表示,《侵权责任法》不失为民法典中一部重要的支撑性法律,这部法律是继《合同法》、《物权法》后,我国出台的又一部保护自然人权利的国家大法。法律中所提出的对公民生命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一系列人身权益的保护,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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