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3日对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案的案情进行了通报。五粮液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说,根据群众举报,2009年7月28日证监会对五粮液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初步调查,发现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一、没有披露较大投资行为和损失。五粮液控股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借款8000万元,与销售代理商合作以民营企业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在成都证券抚琴路营业部和亚洲证券南一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投资,并由五粮液投资负责具体操作。
2005年4月29日,亚洲证券因风险爆发被行政清理,2007年5月31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亚洲证券破产,现在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由此五粮液控制的账户中形成5500万元的损失。
此前,五粮液投资还于2000年12月21日以关联方宜宾伏特加制酒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投入20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形成520余万元投资损失,为隐瞒亏损事实,五粮液投资将此投资事项虚构成与四川天富投资公司的借款,并于2002年12月25日从上述合作投资款项中划回2000万元用于冲账。
五粮液未披露其子公司的上述资金借贷及重大证券投资行为,也未纳入财务报表进行核算,在证券投资资金因证券公司清理和破产被限制、扣划后,未调整利润,导致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2000年7月20日,五粮液投资投入1.3亿元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投资,至2005年底资金余额8761.79万元。
2006年2月24日,中科证券因风险爆发被行政清理,2007年9月7日,北京二中院宣告其破产,五粮液投资随后申报债权,2008年8月1日中科证券清算组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资金458.81万元划给五粮液投资。
五粮液在2006、2007、2008年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均将上述资金作为正常的货币资金予以反映,并未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涉嫌虚增利润。
三、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2007年度五粮液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72.5亿元,但五粮液在其 2007年年报中,披露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2.5亿元、合并报表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73.28亿元,导致财报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但五粮液未对上述重大差错予以及时更正公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五粮液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公开公平公正这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市场信息的公开是落实三公原则的重要前提,投资者通过市场公开的信息,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决定其投资取向,因而信息也是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市场不透明现象,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公信度,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证监会将尽快查清事实,并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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