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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牧马人”女司机拖死收费员获刑十年

北京“牧马人”女司机杨雪鸥与其父在法庭受审  去年,北京女司机杨雪鸥为少交30元停车费,开着牧马人越野车拖死追车的收费员。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认定杨雪鸥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其父杨松柟构成窝藏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法院同时判决杨雪鸥赔偿死者家属4.3万余元。

  现年30岁的杨雪鸥是北京市无业人员。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7日晚9时许,杨雪鸥在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北口南侧50米京联顺达停车场内,因停车收费问题与47岁的停车管理员丁某发生纠纷,后在丁某手拽车门继续索要停车费的情况下,杨雪鸥仍驾车快速离开导致丁某被甩出倒地,致丁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其父杨松柟在知道杨雪鸥涉嫌犯罪后,驾车将杨雪鸥送至辽宁省葫芦岛市。案发3天后,警方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外贸冷库将杨雪鸥抓获。杨松柟随后也主动投案。

  检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杨雪鸥刑事责任,应以窝藏罪追究杨松柟刑事责任。被拖死的停车场收费员丁某家属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杨雪鸥赔偿死亡赔偿金72万余元、丧葬费等共88万余元。

  受审时,杨雪鸥否认故意杀人。她说,当晚7点多,她和一名女性朋友去西单大悦城逛街,把男友刚买不久的黑色牧马人越野车停在路边。晚上9点多取车时,收费员从雨刷器上拿了纸条,要收40元。“我说我没停那么长时间,以前在这儿停过,没那么多钱,我说给你10元不要票了。”杨雪鸥说,她给收费员10元钱后把车窗摇上,调转车头准备离开。“我没看到他拽车门,就开车加速走了。”她说,如果知道收费员跟着她车走,她会停下来看,“这个结果是我没预想到的”。

  不过,坐在杨雪鸥副驾驶的朋友曾证言称,杨雪鸥给了收费员10元后,对方边敲车玻璃边要剩下的停车费。她提示过车旁边有人,但杨雪鸥什么都没说,将车速降下来看了眼,随后踩油门离开。朋友曾问“人怎么样了?”杨雪鸥看了后视镜,说人倒地了,“人还动呢,没事”。

  此外,办案机关曾委托鉴定中心对事发时杨雪鸥的车速、其观察状况等进行鉴定。结论显示,杨雪鸥通过左侧后视镜能看到丁某;事发时越野车处于非正常急加速,油门接近踩到底。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杨雪鸥“能够观察到被害人为追要停车费而拽车门随车奔跑的情况,其仍急加速行驶将被害人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事发后,杨雪鸥没有救助,驾车逃离,在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其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杨雪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她的父亲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为自首,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雪鸥有期徒刑10年。杨雪鸥的父亲杨松柟因在事发后连夜将女儿送往外地躲避,构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死者家属在开庭时索赔8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这两项诉讼请求,认定杨雪鸥的故意杀人行为给家属造成的丧葬费等直接损失为43338.5元。据悉,否认故意杀人的杨雪鸥准备上诉。

  律师解析

  据南京交通肇事律师了解,本案死者家属曾和杨雪鸥的家属进行过协商,当时杨雪鸥的家人愿意赔偿55万,但前提是死者家属要出具一份谅解书,只要检察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就赔偿55万,他们也同意了。最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杨雪鸥的家属就不同意给钱了。因此,此案审理时,死者丁某的家属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杨雪鸥赔偿死亡赔偿金72万余元、丧葬费等共88万余元。但法院以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原告两项诉讼请求。

  孔敏律师解释,根据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对“物质损失”做出了界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辅助费、丧葬费等,死亡赔偿金并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以钱买刑的出现,因而将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外。因此,本案死者家属想要获取死亡赔偿金,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单纯走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更大,但需要按索赔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并且家属还要承担起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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