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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4·18常府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

南京4·18常府街抢劫杀人案案发过程  近日,南京4·18常府街抢劫杀人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持刀刺死于葆林的劫匪陈浩一审被判死刑,另一劫匪任彦培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葆林亲属共计索赔38.9万余元获法院支持,加上并案处理的另一起劫案,陈浩和任彦培共要赔偿54万余元。

  4·18常府街抢劫杀人案案情回顾

  2009年4月,犯罪嫌疑人陈浩、任彦培预谋抢劫,经现场踩点并购置凶器刀具后,4月18日16时许,携刀尾随在南京市白下区常府街28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玄武支行取款后的被害人梁莉宁,行至常府街与三条巷交叉路口时,突然采取抱肩、捂嘴等手段,当场劫取梁莉宁装有2万元现金的挎包。当任彦培逃至龙蟠中路223号南京报业大厦附近时,被群众于葆林、张定华等人抓获并按倒在地。陈浩见状返回,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对于葆林、张定华、梁女士等人刺戳,任彦培则趁机与陈浩一同逃离。见义勇为好市民于葆林因大出血,抢救无效英勇牺牲。张定华与梁莉宁经抢救脱离危险。4月20日,逃亡两天后,陈浩和任彦培在淮安农田里被警方抓获。

  英勇牺牲的于葆林被江苏省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并追授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被中共南京市委追认为优秀共产党员。张定华被省政府授予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

犯罪嫌疑人陈浩
犯罪嫌疑人任彦培
  4·18常府街抢劫杀人案庭审情况

  9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18常府街抢劫杀人案进行了公审。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浩、任彦培在光天化日之下,在闹市区公然持刀抢劫,并造成多位见义勇为市民伤亡,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应予以严惩,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浩判处死刑,虽然刺戳行为系被告人陈浩具体实施的,但两人在犯罪准备阶段共同购买刀具、踩点,并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被告人任彦培应当对抢劫致使于葆林死亡等后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人陈浩的辩护人对陈浩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陈浩实施的行为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有区别,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刑。被告人任彦培的辩护人则认为,任彦培处于从犯地位,对陈浩致人死亡的后果不应当承担共同罪责,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处相对较轻刑罚。

  4·18常府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

  12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上午10点整,法官宣布开庭,陈浩和任彦培被法警带进第四法庭。两人戴着手铐,头埋得极低,几乎看不见表情。法官展开一份厚厚的判决书,开始宣读。陈浩和任彦培垂着头站在法庭中央,一动不动。5分钟后,他们等来了决定自己命运的判决结果:陈浩死刑,任彦培死缓!

  南京中院认为,陈浩伙同任彦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两人均一人犯数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其中陈浩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陈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任彦培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方面,陈浩、任彦培连带赔偿于葆林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8.9万余元,连带赔偿秦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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