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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检方对6·30醉驾案不予抗诉

南京6·30醉驾案遇难者康伟东父亲  12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6·30交通肇事案醉驾司机张明宝无期徒刑。部分被害人家属坚持认为应该判决张明宝死刑,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昨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张明宝案被害人家属的抗诉申请作出答复。检方表示:“肇事人醉驾与恶意驾车撞人有别,而且当事人张明宝有主动赔偿表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明宝无期徒刑,于法有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后,对该判决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查,并慎重研究了被害人家属的抗诉请求及理由,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明宝无期徒刑,于法有据,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抗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从3点阐述了作出不予抗诉的理由。

  醉驾与恶意驾车撞人有别

  首先是法律依据,也就是一审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众多法学专家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检察院有关人士分析说,《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张明宝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比如开公交车故意撞人的南京公交司机王建强),张明宝犯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张明宝定罪的前提下,以此为由对其从轻处罚,符合该《意见》的精神。

  醉酒时行为控制力减弱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同时规定,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张明宝案发当晚超量饮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381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了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减弱,一审判决的此项对被告人张明宝从轻处罚的理由是成立的。

  张明宝有主动赔偿有悔罪表现

  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东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垫付的赔偿款均表示认可,已返还部分垫付款项,并表示将进一步清理其债权,以继续偿还赔偿款,有悔罪表现。检方基于上述理由认为,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明宝无期徒刑,于法有据,量刑适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抗诉。

  针对刑事案件的司法救济程序

  按照法律,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对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是不能提起上诉的,检察院又决定不抗诉,那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有什么司法救济途径呢?

  1、一审判决生效后仍可申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张明宝案于12月23日宣判,10天的上诉期未满,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检方已决定不予抗诉,如果被告人张明宝不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实现救济。《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法检可自行启动“纠错”程序

  另外,最高法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检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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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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