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对非法集资案做出具体说明,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准确把握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可定可不定的,原则上不按犯罪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近年非法集资案例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浙江沿海地区民间融资活动开始活跃起来,大量非法集资案进入公众视野,记者在调查中获悉,据浙江省公安厅统计,2008年,该省共立案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近200件、集资诈骗案40多件,其中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达17件。
2009年8月5日,绰号“小姑娘”的浙江丽水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非法集资7亿元,因集资诈骗罪被执行死刑。
2009年12月18日,被称为“东阳富姐”的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一审获死刑。目前吴英已经递交了万言上诉书解释自己的资金来源,上诉意见共有五条,包括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等。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二者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骗取资金后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具有归还能力的;
2、骗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情形。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