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证券原高管王长林涉嫌贪污1169万受审

王长林  昨天,原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王长林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他被控在担任银河证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期间,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冒充中间人收取1100余万元好处费,涉嫌贪污罪。这是继该证券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杨彦明涉贪6900万伏法后,银河证券曝出的又一起贪污大案。

  巨额国债款寻托管

  48岁的王长林研究生文化,从事证券业前在天津农行,有着多年的金融业务经验。在银河证券改组后,他被提任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直至案发。

  2002年至2004年,王长林任职银河证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据他的下属丁某说,2001年时,她丈夫节某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当时该中心有一笔1.5亿元的国债要更换托管机构,负责这项业务的节某向她打听什么证券公司比较好。丁某向上级领导王长林汇报了此事,王给她联系了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并告诉她“我跟那边熟悉,放在那里很安全”。于是这笔业务便由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接手。

  找托儿冒领中介费

  据一些证人称,王长林对外描述的牵线过程是另一个版本。他称这笔国债款的业务是朋友林跃辉(在天津做生意的商人)介绍的,按照行规,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需要按一定比例支付林跃辉中介费。据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原经理杨某说,起初,王长林提出给百分之四的中介费,他觉得太高,后来砍到第一年百分之三,此后逐年递减。从2002年起,林跃辉开始以中间人的身份到营业部领钱,每次大概提走100万左右现金。杨某说,他先后共支付给林跃辉1100万元中介费,直到后来知道是银河证券的自己人丁某联系的业务,他才开始怀疑王长林才是真正的中间人。

  内部清查牵出案情

  2004年,银河证券开始内部清查违规支付的中介费,接到公司的调查令后,杨某上交了利息和中介费等账目,并赶在检方上门之前,联系王长林让他退回中介费。

  2006年,林跃辉将275万元还给复兴东路营业部,并签署了还款承诺书。此后,林跃辉被检方带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节某因违规使用资金也被抓获,并检举王长林可能在这笔1.5亿元的业务中收了好处费。王就此案发。

  2009年10月,王长林在公司被反贪部门带走,此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此案曾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民事诉讼追索款项

  据检察机关指控,王长林在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谎称这笔业务是由中间人介绍,指使小舅子于水、朋友林跃辉(均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1100余万元并据为己有。2006年,王长林为掩饰犯罪,让林跃辉向该营业部还款275万元。

  据悉,余下未还的中介费已经由林跃辉在签订还款协议时,由天津一家公司的股东宋某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据林跃辉交待,天津这家公司是王长林联系的。

  2009年,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林跃辉和宋某提起民事诉讼,追索这笔款项。目前,此案正在民事诉讼程序中。

  庭审现场

  王长林:没收1100万中介费

  昨天10时20分,今年48岁的王长林被押上法庭。在庭审中,王长林并不认罪。他说:“检察官所说的犯罪事实,我没有做过。”对于被控骗取公款1100余万元,王长林坚称,“我没有收过1.5亿国债的中介费。”王长林还否认指使于水、林跃辉冒充中间人,领取中介费。

  检方:大量证据不容诡辩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长林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违反刑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王长林在接受检方调查过程中,给出了“零口供”,虽然此案没有王长林的口供,但是检方出示的大量证据可以证实王长林的犯罪事实。检察官当庭出示了银河证券公司丁某及其爱人、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杨某、假冒中间人林某等人证言。

  证人:“中间人”自称帮忙取钱

  身为银河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丁某是王长林的下属,丁某在证言中说,她丈夫的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1.5亿国债,想找国有证券公司托管,而银河证券就是国有公司,她找王长林说了此事,王长林联系到该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做这项业务。在王长林的安排下,她与该营业部负责人杨某见面。

  丁某的丈夫节某证实,他代表本单位与银河证券的营业部杨某直接联系,最终将本单位1.5亿国债交由该营业部托管,并没有通过中间人介绍。据检察官介绍,由于节某犯案被抓,节某揭发了王长林。目前节某已被判刑。

  银河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杨某表示,王长林说他的朋友林某介绍了1.5亿国债托管业务,按照行业潜规则,对于中间人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在这项业务做成后,林跃辉索要中介费,自己通过王长林与林跃辉谈好比例,林跃辉多次到营业部取走中介费,每次拿走上百万元现金。此外,于水也曾经来取过钱。

  案发前,王长林为掩饰犯罪,于2006年指使林跃辉向银河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还款人民币275万元。林跃辉在证言中说,于水让自己帮忙去证券营业部取钱,还说是帮其姐夫王长林取钱,自己每次取了钱,都交给了于水。后来,银河证券公司要求他归还中介费,王长林让他与银行证券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

  律师:钱款去向单方说法,涉案数额描述不清

  从被抓到昨天的庭审,王长林一直称没贪污,也不承认他指使于水、林跃辉冒充中间人骗取中介费。面对公诉人的询问,他均以“没有”简短回应,公诉人认为王长林认罪态度不好,表示不再讯问。

  王长林的辩护律师说,案卷材料显示,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能证明王长林涉案的,主要是杨某、林跃辉的证言。领走的钱是给了林跃辉、于水还是王长林,林跃辉有没有从中拿钱,都存在疑问。目前王长林否认拿钱,于水在逃,只有林跃辉一人的说法。“涉案的巨额中介费究竟去了哪里,还没有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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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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