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人苏越诈骗5700万一审无期徒刑

著名音乐人苏越  11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音乐人苏越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这位创作了《血染的风采》、《黄土高坡》等著名歌曲,培养出黄格选、朱桦等十多名知名歌手的乐坛奇人,因合同诈骗5700万,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涉案的款物继续予以追缴。

  现年56岁的苏越是北京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理事,国际pops音乐学会会员、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艺术总监等职。曾创作出《血染的风采》、《黄土高坡》等脍炙人口的歌曲,成功培养出黄格选、朱桦、白雪等十多位知名歌手。还为《永不放弃》、《结婚十年》、《大汉天子》、《姐妹弟兄》等多部电视剧作曲。

  苏越1995年下海经商,于96年成立了自己的文化公司,开始影视剧和演出项目经营,2004年、2005年该公司在影视行业的投资每年都达一个多亿,后来发展到包括担保公司、文化公司等10家公司都由他实际控制。2004年左右,苏越的几家公司的发展达到顶峰,成功投资了《武林外传》、《大人物》、《长河东流》等多部影视剧,所花费的资金主要有3个来源,股东投资、社会合作伙伴投资分别占总投资的三分之一,剩下的资金来自金融机构、信托机构。然而,从2006年开始,苏越的公司面临资金问题。苏越称当时中央电视台大量退片,以前订的也不要了,央视共欠下七八千万元未付款,导致公司出现巨额亏损。

  2007年,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苏越对投资伙伴欠下的债务已达上亿元,而且很多投资者都是短期投资,许多项目还没开始就面临还款。为了解决公司的资金问题,他铤而走险,以投资迎奥运巡演为名,制作虚假合同,向他的合作伙伴借贷。

  2008年1月至7月,苏越在担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负责人、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资格的事实,伪造了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宣传部、浙江电视台、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广播电视局和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签订的多份虚假的所谓《演出合同书》、《合同书》,以投资迎奥运巡演为由,先后与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负责人签订多份《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骗取该公司人民币1950万元、美元250万元。后苏越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公司经营使用。其间,苏越归还该公司人民币2835万余元,至案发造成该公司损失860万余元。

  2008年4月至10月间,苏越在实际经营北京森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期间,用同样的方法骗取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后在该公司多次催要下,苏越谎称奥组委等单位拖欠其款项,以公司需要增资才能还款为由,再次骗取该公司人民币300万元,至案发共造成该公司损失人民币1800万元。

  此外,苏越还被控在担任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间,骗取于中弘个人25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公司经营使用。期间苏越归还于中弘人民币67万元,至案发造成对方损失183万元。

  在上述3起案件中,苏越共骗取钱款5746万元,造成损失2843万元。对于检方的指控,苏越表示全部认罪。他承认,涉案的所有《演出合同》均是他亲手伪造制作的,合同上的公章也是其找人私自刻制的,合同上的相关负责人的签名也是他模仿其笔迹签上去的。苏越称除了已归还的2902万元外,其余主要都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公司经营使用,并没有个人挥霍。

  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苏越是否有自首情节,以及其借款没有用于挥霍而是还债是否可以从轻处罚两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苏越的辩护人提出,苏越在被羁押前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初步悔罪表现,且在被羁押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骗取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于中弘钱款的行为,属于自首和立功行为。其次,苏越是一名音乐人,本应在音乐创作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被告人为了拓展业务,成立了公司从事影视剧创作、文化交流、公关策划等,由于没有经商的经验,加之不善经营,为了挽回公司亏损局面,苏越不惜以高额利息,高额回报向其他公司、个人借巨款来填窟窿、补亏损,最终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选择铤而走险。然而,他骗取的款项都是用来归还他人的欠款,被告人并未用于个人挥霍、消费,据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苏越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的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苏越在本案中不存在自首或立功的情节,但是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考虑。同时,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苏越作为一度受人尊重的知名音乐人士本应自觉守法、为人表率,但令人惋惜的是其在公司欠下巨额民事债务后,竟利用“北京奥运会”这一举国盛事、利用自己多年来在业界积累下的人脉,虚构所谓的“迎奥运巡演”,隐瞒自己负债累累的真相,骗取他人数千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最终给被害方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虽然苏越所借的钱款没有用于挥霍、消费,而是用于还债,但社会危害性是一样的,都是给被害人造成了数千万元的财产损失,因此这不能成为从轻减轻的理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最后,苏越表示愿意尽力偿还欠款。但记者了解到,苏越之前为了还款已经将家里掏空,根据检方出具的材料显示,苏越的5个个人银行账户合计存款仅为人民币133.91元,同时由于他目前还身背多起欠款诉讼,其名下惟一房产自2009年9月起已经被三家法院先后查封4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越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解决其所经营单位的资金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单位具有承接迎奥运巡演资格或以为单位增资的事实,以单位名义,采取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对于苏越所提其没有想非法占有,只是想让企业渡过难关的辩解,法院认为,苏越明知其单位已无正常经营并欠下巨额债务,其单位及个人已无实际归还能力,仍虚构事实并以此为基础与他人签订合同,诈骗他人巨额钱款,并将所骗钱款主要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及公司经营,造成被害单位、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虽苏越骗取他人钱款的动机系为单位解决资金问题,但对与被害单位、被害人签订的合同,苏越及其单位不可能履行,实际也未履行,从其行为及结果看,应认定苏越及其单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苏越的辩解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苏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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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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