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从轻判罚的依据
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法院之所以对陈同海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陈同海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一,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检察机关在指控陈同海犯罪的同时也特别就此向法庭做出 说明,并提出应认定陈同海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 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 下简称“两高”《意见》)根据职务犯罪的具体情况,对于未自动投案但可以自首论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即“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 论: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不同种罪行的。”本案中,陈同海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在有关部门并不掌握其受 贿行为的情况下,其如实交代了全部受贿事实。根据上述法律和“两高”《意见》规定的精神,对陈同海应以自首论;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故在对陈同海量刑时应 予以考虑。
第二,陈同海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两高”《意见》规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 以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 区别”。陈同海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第三,陈同海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对于该行为,也应作为酌情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第四,陈同海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陈同海具有的上述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认为对陈同海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陈同海简介
1948年9月生,山东省惠民人。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石化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1976年9月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拥有石化行业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丰富经验。曾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处副处长,自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
自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自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
自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自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自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在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辞职。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全国领先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和南京设有分所。锦天城是唯一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全国性律师事务所。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锦天城坚持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和整体的团队服务方式,对客户的每一个项目和案件提供细致的法律分析,落实流畅的沟通机制,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并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的手段积极进取地解决问题。了解更多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孔敏律师擅长为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的私人客户提供一对一的律师服务,在处理婚姻、继承、财产分割、投资置业等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法律咨询电话:136 4519 2604
法律咨询信箱:kongminlawyer@gmail.com
律师见面咨询: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19楼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详见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时建锋诈骗一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1月16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召开发布会,称时建锋偷逃368万过路费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追责免去平顶山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娄彦伟、刑一庭庭长侯晓宏职务,副院长任建军停职检查。鉴于该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平顶山中院建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详情点击>>
1月13日,时建锋在鲁山县看守所内。在这一案件的审理中,时建锋并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判决后,时建锋也表示服判,没有上诉。但在随后的记者采访中,时建锋称自己是替弟弟顶罪。 详情点击>>
2011年1月14日,原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王长林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王长林步入法庭。他被控在担任银河证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期间,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冒充中间人收取1100余万元好处费,涉嫌贪污罪。 详情点击>>
2011年1月14日,原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王长林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王长林在庭审现场。48岁的王长林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的董事总经理。2002年至2004年,王长林任职银河证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 详情点击>>
2011年1月14日,原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王长林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王长林在庭审现场。据检察机关指控,王长林在 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骗取该营业部公款 1100余万元并据为己有。 详情点击>>
3月5日,游客在重庆武隆仙女山景区文强的“双子别墅”前拍照。文强别墅前已挂牌“重庆市公安局反腐倡廉教育基地”。 详情点击>>
被媒体曝光的文强的“双子别墅”位于仙女山镇石梁子村黄家湾,占地近二十亩。两栋雅黄色的西班牙殖民式别墅位于那片风景区制高点,都是三层楼,外观一致,高高的烟囱显示别墅里都有欧式壁炉,一楼外墙由深黄色的名贵石材造成,周围栽种了不少热带树木;二楼和三楼都有超大露台,正好可以在这个制高点用于眺望连绵起伏的远山。整个别墅区被栅栏包围,朝里望去,花木、凉亭、水榭一应俱全。 详情点击>>
带团导游称,“这些游客来仙女山度假,对文强的别墅尤其感兴趣。其实通往双子别墅的公路并不是进入仙女山景区最便捷的道路,但游客们都非要绕道来观看传闻中3000万的别墅,看了都说超豪华,真腐败。” 详情点击>>
据悉,截至今年10月底,国内外游客赴武隆旅游已达435万人次。带团导游对记者打趣道,如果“双子别墅”成为反腐教育的景点,或许会进一步提升仙女山乃至武隆的游客量!来自深圳某旅行社老总不禁问道:“欧式别墅烟囱的材料够普通人装修一套房子了!可为什么传闻中文强的豪华别墅建在仙女山景区如此显眼的位置?他太张扬啦!” 详情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