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娟诉宋祖德名誉侵权终审败诉

刘德华狂热粉丝杨丽娟  8日上午,刘德华狂热粉丝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名誉侵权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杨丽娟败诉。杨丽娟及宋祖德两人昨日均未出庭,代理律师帮领判决书。

  杨丽娟,甘肃省兰州市女子,从16岁开始痴迷香港歌手刘德华,此后辍学开始疯狂追星。杨丽娟的父母劝阻无效后,卖房甚至卖肾以筹资供她多次赴港及赴京寻见刘德华。2007年3月22日,曾经赴香港参与刘德华歌友会,实现生平夙愿,跟偶像合照。不过,其父最后由于杨丽娟的“追星”行为而跳海身亡。

  杨丽娟指控,宋祖德在2007年3月29日至2008年3月11日间,在其3个博客发表了刘德华的粉丝杨丽娟,别再出来丢脸了!》、《揭露刘德华粉丝杨某之父死因真相》、《强烈呼吁兰州公安拒绝给刘德华粉丝杨某签证》等3篇文章。文章用“垃圾”、“大便”、“丑八怪”等词语形容杨丽娟,对其及其父母构成了侮辱和诽谤。 而宋祖德则称是为了规劝杨丽娟走上正道才对其进行批判的,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炒作大王宋祖德  该案在荔湾区法院一审时,杨丽娟律师出示了从宋祖德博客上下载的博文打印件,但被告方称宋祖德写的文章太多了,记不清到底写没写过这三篇文章。法庭为此专门拿来了笔记本电脑,当庭上网搜索宋祖德博客,谁知,博客的原文都已经不见了。

  荔湾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祖德有没有在博客里发表过涉诉的3篇文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丽娟只向法庭提供了上述3篇文章,但无法证明这3篇文章来源于宋祖德的博客,遂驳回杨丽娟的诉讼请求,500元诉讼费也由杨丽娟承担。

  杨丽娟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说宋祖德骂她“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在二审过程中,杨丽娟的代理律师一共提交了3份起诉书:其一,杨丽娟状告宋祖德的博客文章是对她的谩骂、侮辱、诽谤,给她的精神和名誉带来了损害。其二,杨丽娟母亲陶菊英状告宋祖德损害自己名誉。其三,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在文章中对其父进行了诽谤,严重伤害了自己及母亲的感情,因此要替父上告。

  起诉状要求宋祖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宋祖德的3个博客上刊登不少于500字的道歉文章,持续刊登两年;删除那3篇文章;赔付原告共计15万元。但上述诉求仍被广州中院以同样证据不足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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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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