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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交司机王建强泄愤撞死人获死刑

南京中北巴士公司司机王建强  12月11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中北巴士公司泄愤撞人的司机王建强一审宣判,王建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害人孙国富的家属对判决表示满意。王建强未有家属到场,但认为判决过重,已经决定上诉。

  南京“4·13”案件回顾

  2008年7月,南京中北巴士公司114路公交司机王建强与同事杨某发生纠纷并互殴,经公安机关鉴定,杨某被殴构成轻伤,后王建强多次强求中北巴士公司为自己评定工伤。2009年4月13日13时,王建强来到公司,为申报工伤的事堵大门,因无人理睬遂生驾驶公交车杀人以报复单位及社会的恶念。

  随后,王建强私自开了一辆114路公交车,向中央门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花木公司车站时,故意将车撞向在车站等车的人,撞倒等车市民李先生和徐小姐后,公交车继续前行,迎面撞上一辆助力车,将骑助力车的男子连人带车卷到车右前轮下,沿路拖行。一路上,公交车右前轮下火花直冒,沿途群众多次挥手示意,王建强置若罔闻,一路向前冲。在中央路302号南京威孚宁公司门口被另一辆出租车及警务亭保安拦停,很快,王建强被控制。这时,车轮下的男子已死,现场惨不忍睹。

  经查明,被害男子名叫孙国富,47岁,句容人,生前是一家游船出租部的经营户,膝下一子一女,23岁的儿子有智障,女儿才5岁。孙国富是个热心肠的人,曾多次划船营救过跳湖的轻生者。

王建强肇事路线

  庭审及宣判

  11月12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死者孙国富家属没有向王建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只要求判王建强死刑。检方指控王建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王建强对检方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承认,但他始终认为这是南京中北巴士公司的错,也没有表现出任何后悔的意思。

  王建强的辩护律师提出,王建强的单位处理纠纷不当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请求对王建强从轻处罚。但法院调查发现,王建强与同事互殴而要求单位为其评定工伤,属不合理要求,单位不予同意并无不当,而且这也不能成为王建强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车冲撞行人及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

  果然,在昨天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内,法官宣判:被告人王建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死者家属放声大哭,一边叫着死去亲人的名字,一边挣扎着扑向王建强,法警迅速将一言不发的王建强带离法庭。

  死者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

  宣判结束后,有记者问方女士(孙国富的妻子)对判决是否满意,她说非常满意,盼这个结果已经盼了好几个月了。不过最让方女士耿耿于怀的是,事发至今已半年有余,王建强的家人从未露过面,也没有一句表示歉意的话。

  方女士说,女儿虽然已经知道爸爸去世的事,但她年纪小,不懂死的含义,所以常常闹着要爸爸。“我跟她说,爸爸已经不在了,见不着了,她没办法,就闹着要看爸爸的遗像,常常睡觉睡到一半闹起来,我抱她去看她爸的遗像。”

  肇事司机家属决定上诉

  事发后,王建强的家属心理压力太大,不知怎么面对受害人家属和媒体,因此并没有出现在庭审及宣判现场,但曾经多次委托王建强的辩护律师在开庭时向受害人家属表达歉意。在得知王建强被判死刑的消息后,王建强的家人委托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

  王建强的辩护律师认为,四点理由证明王建强罪不至死。第一,王建强虽然喊着要杀人,但并未全面实施杀人报复社会的行为,他作为一名有20年驾龄的老驾驶员,在花木公司站台仅撞伤2人就离开了,当时站台上约有10人,如想撞死人,肯定可以得逞。之所以撞死被害人,是因为被害人逆向骑行,双方避让不及。第二,中北公司未能妥善处理员工与员工、员工与单位之间的矛盾,又疏于管理,致使车辆未办任何手续即可轻易出场,其对悲剧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王建强归案后全面彻底地交待罪行,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第四,王建强扭曲的心理和个性异于常人,他过激的语言并不是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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