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强涉黑案一审被判死刑

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  今天,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并公开宣判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一案。下午4点45分,审判长当庭宣判:重庆市司法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文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为重庆打黑风暴中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曾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局长的文强被捕后的动向一直备受关注。今年2月2日,文强站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接受审判。随着持续5天的审理,文强与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以及黑老大王天伦、岳宁、龚刚模等人的关系网逐渐浮出水面,一个由文强放任进而培植的庞大“地下秩序”也得以揭示。

  检方指控,文强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或为他人谋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晓亚收受财物1625万元,且有1062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检方还指控,文强曾利用职权,包庇、纵容谢才萍、陈明亮、马当、王天伦、岳宁、王小军、龚刚模等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1995年至2008年,文强分管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治安、经侦、禁毒、法治、监管工作14年期间,有64万起刑事案件未破,1447起命案未能侦破、杀人嫌犯在逃。其间,重庆市共发生11317起涉枪案件,且年年上升,仅机枪治爆行动和打黑除恶斗争收缴的各类枪支就达5687支。文强包庇纵容以“亮点”为代表的卖淫窝点多达9处,造成毒、赌、黄泛滥。10年来,有380多名女青年被逼沦为卖淫女,有1人死亡,7人至今失踪。文强包庇6个黑恶团伙,仅接受审判的多达200余名,5人被判死刑,12人死缓,8人无期。此外,文强还曾对一名在校大二女学生实施强奸。检方认为,文强构成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

  在宣判前,外界认为文强案有如下三大看点:

  第一,法院认定文强受贿的额度究竟是多少?检查机关指控文强与妻子周晓亚多次收受20多家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1500余万元,而庭审中文强认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过年或过生日朋友之间的馈赠,并没有为其谋取利益。对这部分灰色收入,法院是否认定为受贿?

  第二,检查机关指控文强酒后强奸一在校女大学生,庭审中文强对此予以否认,当时法院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院对此如何判定?

  第三,文强对检查机关指控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名也予以了否认,法院对其中的事实和情节如何认定?

  最后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9年,文强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调整,工作调动、安置,经营开发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内的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211万余元,其中,文强、周晓亚共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49万余元。此外,文强对1044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对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关于文强、周晓亚收受赵利明一幅落款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图(画名《蜀山 携琴访友图》)的真伪问题,法院依法委托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图的真伪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一般仿品。经过开庭质证,法院对该画价值364万余 元未予认定。

  2003年至2008年,文强明知岳宁、马当、王天伦、王小军、谢才萍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2007年9月,文强、黄代强明知王天伦犯罪组织因“涉黑”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接受王天伦的请托,阻挠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对王天伦组织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办,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造成严重后果。

  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约某女到重庆市渝北区一餐馆和一会所吃饭、唱歌,授意他人劝该女大量饮酒后,将其带至一宾馆,不顾该女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对文强的死刑判决。文强当晚已表示要上诉。

  宣判后,审判长就文强一案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何判处文强死刑?

  审判长: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因此,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虑。

  就本案而言,文强以各种名义收受他人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且受贿121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文强身居司法机关要职,长期收受下属贿赂,为他人调动、职务晋升谋取利益,对重庆市公安队伍建设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影响极其恶劣;文强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在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送的财物后,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庇、纵容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致其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当其罪。

  记者:文强等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是如何认定的?

  审判长: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主观上,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就本案而言,文强、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在重庆市公安局及下属各部门长期担任要职,肩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具有丰富的执法办案经验。他们在与王天伦、岳宁、马当、王小军、龚刚模、谢才萍等人持续交往中,特别是大肆收受这些人的财物的过程中,对这些人长期从事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明知。在此情况下,仍然收受其钱财,放弃法定查禁职责,甚至实施具体的包庇行为,构成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比如,文强等人在明知岳宁等人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收受其钱财的同时,通过让陈涛向岳宁敬酒的方式,提示负有直接查禁职能的陈涛放弃查禁职责。再如,文强、黄代强明知王天伦犯罪组织因“涉黑”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接受王天伦的请托,阻挠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对王天伦组织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办,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两种情况均体现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典型特征。

  记者:起诉指控文强受贿1625万余元,判决认定1211万余元的问题,是怎样做出的?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认定的受贿数额为1211万余元,对414万余元不予认定。不认定的数额由三部分组成,包括起诉指控文强收受赵利明价值 364万余元的落款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图(画名《蜀山携琴访友图》)、陈涛的40万元和罗某的10万元。

  关于《蜀山携琴访友图》的价值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文强、周晓亚夫妇收受赵利明一幅价值人民币364.12万元的《蜀山携琴访友图》的指控事实,当庭举示了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对此,文强、周晓亚、赵利明及其辩护人均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法庭经审查证据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价格事务所对委托估价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估价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依据该条规定,法庭委托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画进行了技术、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画为一般仿品。法庭再次开庭质证后认为,国家文物局是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其下设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画所作的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应予采信。故对该画价值 364万余元的指控事实不予认定。

  关于文强收受陈涛40万元的指控。由于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予以否认,指控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法庭未予认定。

  关于文强收受罗某10万元的指控。经审理查明,罗某的请托事项不在文强职权范围之内,文强为罗某谋取利益,只能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应属斡旋受贿性质,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文强为此实施了斡旋行为,故法庭未予认定。

  文强简历

  文强,男,1955年12月生,重庆巴南区人,在职大专学历,一级警监。

  文强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先后担任四川省巴县公安局副局长,巴县政法委副书记兼公安局副局长,巴县县委常委、副书记。1992年9月任四川省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1997年8月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其间,2000年11月,提任正厅局级侦察员,2003年任党委副书记。2008年7月任重庆市司法局局长。

  2009年8月,文强因为严重违纪,接受纪检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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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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