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9月5日出台了《关于做好南京市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等四类优秀农民工可以申请在南京取得城镇户口。
目前在南京的农民工多达120万人,为南京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让他们中间优秀的农民工成为名副其实的“南京人”,南京市政府专门出台此规定。这4类优秀农民工包括:在南京市获得市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南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带高新技术成果在南京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
南京市同时规定,农民工申请在南京落户还要符合这样的基本条件:在南京市工作的进城务工劳动者,或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年龄规定,男18周岁-50周岁、女18周岁-45周岁;户籍仍在农村,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纳入就业登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
关于做好南京市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劳社就管(2009)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的意见》(苏劳社[2008]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落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在我市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业绩,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农民工。在南京市工作的进城务工劳动者或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符合年龄在男18周岁—50周岁、女18周岁—45周岁(有特殊贡献或者突出事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男 18周岁—55岁、女18周岁—50周岁),户籍仍在农村,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五年内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落户南京市城镇户口。
(一)在南京市获得市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南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四)带高新技术成果在南京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落户:优秀农民工自愿申请落户,原则上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保障部门申请,个人也可直接申请(带高新技术成果在南京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需提供区县及区县以上科技部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计划合同书)。申请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迁入直系亲属处的,需提供接受落户公证书。
(二)审核办理: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共同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优秀农民工表彰、嘉奖、荣誉称号、职业资格证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住房、直系亲属同意接受落户,以及申请单位工商登记等情况。对不符合落户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告知原因及补办手续;符合落户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市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复审意见后送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审核优秀农民工及随迁配偶、未婚子女身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暂住登记等情况。对不符合落户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告知原因及补办手续;符合落户条件的,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发放准迁证。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办理落户条件的审核办理时间分别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相关政策
(一)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指购买、自建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证)、直系亲属住房或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落户的,可迁入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户籍代管。
(二)对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对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在校大中专学生待毕业后可办理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现行的户籍管理政策办理。
(四)对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继续执行城镇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对在迁出地已经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秀农民工及配偶和未婚子女,应按国家和南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四、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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