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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即将施行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即将施行  日前,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20日正式施行。

  新标准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涉性”广告的播出时段和刊载的版面位置也将受到严格限制。其中,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点至22点期间发布;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涉性”内容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以下九类情形:

  • 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 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 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 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 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 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 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
  • 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新标准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新标准还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

  据医疗纠纷律师获悉,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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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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