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20日正式施行。
新标准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涉性”广告的播出时段和刊载的版面位置也将受到严格限制。其中,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点至22点期间发布;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涉性”内容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以下九类情形:
新标准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新标准还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
据医疗纠纷律师获悉,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