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的一种调味佐料,在日常选购时消费者往往也会依据口味及品牌进行相应的选择。镇江香醋已有1400多年的生产历史,南北朝时《神农本草经集注》书中所说的米醋即镇江香醋。镇江香醋独特的固态分层发酵工艺已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这也是江苏省食品制造业中唯一入选的传统手工技艺,先后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认定、“中华老字号”、“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中国食醋产业领导品牌”等多项荣誉。在超市的一些品牌上我们总能见到一些标榜“镇江陈醋”、“镇江香醋”的产品。但肆意的使用商标,却也会导致侵权。8月8日,浙江宁波奉化法院就判决了一起侵害“镇江香醋”商标权的纠纷。
2013年4月,镇江市醋业协会向浙江宁波奉化法院提交诉状,状告奉化当地的一家调味食品企业侵权。镇江市醋业协会作为原告方表示自己系镇江香醋合法生产企业组成的行业组织,依法拥有“镇江香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镇江醋的声誉和合法权益。镇江醋在市场上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镇江香醋”的商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镇江香醋注册商标的声誉。故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13年5月,奉化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庭审现场双方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数额产生了争议。
原告方认为镇江香醋是一个名特品,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标准,该荣誉是原告特有的。被告方在其产品上使用相应标签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而被告方则表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镇江工艺香醋”与“镇江香醋”是明显不同的。被告在2004年使用“镇江工艺香醋”经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审核,可以在出口的香醋上使用,而原告的商标是在2007年才注册,因此被告享有优先权。其次原告注册是的文字商标,而被告使用的商标是文字、符号以及图形的组合,两者存在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同时被告方表示原告的注册商标中的香醋系通用名称,原告无权禁止被告使用。
奉化法院判决了该案。法院认为,镇江市醋业协会系“镇江香醋”集体商标的注册权人,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生产的商品名称为“镇江工艺香醋”的某香醋标签上突出使用了“镇江香醋”字样,与镇江市醋业协会“镇江香醋”注册商标相近,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被告对商品名称的使用超出了合理范围,加之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属于同种产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镇江市醋业协会“镇江香醋”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3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方在使用其商标时,有意区别了“镇江香醋”与“工艺”两字的字号,突出显示了“镇江香醋”,其标签的英文注解亦为“镇江香醋”。 商品名称主要用于商品分类,一般不具有区分来源之功能。但如果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有似近之处,且经营者对该部分有意突出使用,足以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其对商品名称的使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造成混淆、误认后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分析
知识产权律师孔敏介绍,2001年底,镇江香醋就加入了原产地保护行列,并于2005年成为我国原产地标志产品保护对象,由此任何镇江以外的地域生产的香醋都不能使用“镇江香醋”的名称。而且,即使是镇江本地企业,也只有达到相关标准,经过国家认可和公示的企业,才能在产品上标注“镇江香醋”。2007年,“镇江香醋”和“镇江陈醋”成功注册为集体商标。所有权属于镇江市醋业协会,会员企业应严格按照《镇江香醋国家标准》生产镇江香醋,经协会授权并领取《集体商标准用证》后,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集体商标,其他非会员企业和个人,自此绝不允许使用带有“镇江香醋”“镇江陈醋”“镇江XX醋”的标识。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