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天柱啤酒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将“联想”注册为啤酒商标,获得审批通过。为了夺回商标,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将商评委和第三人安庆天柱啤酒公司诉至法院。12月4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安徽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85年,主要生产“天柱”牌系列啤酒。在2001年4月,该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为其啤酒商品注册“联想”商标。公告期间,联想公司提出异议,但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09]第22016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驳回了联想公司提出的异议。随后,联想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安庆天柱啤酒公司打起了围绕“联想”商标的行政官司。
据了解,开庭当天,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安庆天柱啤酒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前双方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材料。
开庭后,联想公司的代理人诉称,1、原告及其“联想”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早在 1999年1月即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早于该案所涉及的争议商标。2、诉争商标与原告“联想”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对原告商标的模仿,诉争商标申请人在明知原告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3、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必然导致公众对来源的误认,淡化原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4、被告做出的裁定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偏差,且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联想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9]第 22016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商标评审委员会庭前提交的答辩意见书表示,虽然“联想”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与原告“联想”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存在任何关联性,消费者不会认为使用“联想”商标的啤酒商品来源于原告。“联想”二字为常用汉语词汇,作为商标独创性较弱,虽然经过使用在计算机商品上与原告建立了对应关系,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但“联想”作为商标并未因此具有较高独创性,更未与原告唯一对应而取代“联想”一词的原有含义。所以,当“联想”作为商标使用在啤酒商品上时,消费者不会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关联。
案件在被告缺席下审理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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