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禁止员工上班使用网络聊天工具,相关条款经职工大会表决后写入公司备忘录。去年,李小姐因为在上班时聊MSN而被炒鱿鱼,围绕备忘录中的条款能否作为辞退员工的依据的问题,李小姐与公司对簿公堂。最近,上海市二中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公司解除与李小姐合同的行为被判有理。
2006年8月底,李小姐通过应聘进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月工资3300元。2007 年6月,李小姐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李小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MSN私人聊天。7月,李小姐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并已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尽管李小姐在上诉中称其使用聊天工具谈论业务,但据公司同事出庭作证称,其确有与他人私聊的情况,而李小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维持原判。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