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中院公布部分女职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女子拒绝使用公司没安窗帘的哺育室被解雇的案例引人关注。
据南京劳动律师了解,东莞女职工群体庞大,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特殊保护。但是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例还是时有发生。
吕小姐2004年入职东莞某公司,2012年6月育有一孩。小孩1周岁前,吕小姐每天回家哺乳1小时。后该公司设置“哺育室”,要求吕小姐必须在哺育室哺育。但哺育室缺少窗帘、门锁、桌椅等设施,一不小心就会被别人看到,吕小姐拒绝在此哺乳。双方发生争吵,最终公司在2013年年初将吕小姐解雇。吕小姐起诉公司索赔。
吕小姐认为,公司不批准其正常的回家哺乳权力,反而要求她在一个设施不到位且容易走光的地点哺乳,是对她的一种侮辱和侵犯,且公司因此而解雇她,也需要赔偿被解雇的损失。
法官认为,吕小姐在孩子1周岁内,每天1小时的哺育时间是其法定权利,被告公司应当予以保障;公司设置哺育室是正确的,但应当提供方便、保护隐私。该公司的哺育室显然未做到,因此判吕小姐胜诉,公司赔偿吕小姐47838元。
一份来自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40%的妇女在孕期、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