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上午,包括《新世纪周刊》原副主编张邦松、祝翠霞和主笔汤涌、代理律师李欣等人在内的15人来到北京市东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咨询《新世纪周刊》杂志社拖欠工资、稿费和补助等事宜,并委托律师李欣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新世纪周刊》原采编人员1月3日在博客中表示,《财经》原总编辑胡舒立所创立的“财新传媒”接手经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主办的《新世纪周刊》后,出版了2009年的第二期杂志,原采编团队21名成员的名字集体消失。这些采编人员认为,此举标志着《新世纪周刊》杂志社不安排任何工作岗位给他们,已经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财新传媒新闻发言人张立晖接受采访时称,1月4日出版的试刊因时间仓促而未把原采编人员的名单印上。但原采编团队反驳称,试刊有专门的试刊号,而且他们给广告客户也没有提到这期是试刊号,财新传媒给广告客户的函件上写明:“财新传媒的第一份杂志——2010年1月4日号《新世纪周刊》业已面世。”

对此,《新世纪周刊》现任副总编、前任总编辑苗树彬提供了一个新的说法:版权页上有无名字和劳动合同是否解除没有关系。因财新传媒团队过于庞大,在1月4日的出版物上,这些人的名字也没有上全。他曾和新世纪周刊原副主编张邦松说过,原采编团队的人名不能全部上版权页,可以选择5个,但张邦松觉得难以平衡,后来就一个人也没上,打算留到下一期再说。
对于财新传媒拟在下期刊物版权页上刊登原采编团队名字的计划,他们不予接受,并称此前《新世纪周刊》杂志社的意思表示是,这21人将不与周刊社续约,其中16人可与财新集团重新签约,双向选择,另外6名制作部员工则被排除在外。
原采编团队坚持认为《新世纪周刊》杂志社违背了劳动合同,他们的劳动合同是和《新世纪周刊》杂志社签署的,合同甲方处盖的也是《新世纪周刊》社的公章,应该延续原合同,不因经营方转换为财新传媒而改变。不应是废除原合同后再与财新传媒重新签订。
之后,原采编人员同《新世纪周刊》杂志社两度谈判,2009年12月31日谈了14个小时,2010年1月4日谈了9个小时。采编人员方面的代理律师李欣介绍,1月4日与苗树彬的谈判达成了三点一致意见:第一,《新世纪周刊》杂志社支付拖欠采编人员的工资、稿费和相当于工资总额25%的赔偿金;第二,由《新世纪周刊》杂志给每个员工按每年2个月的标准支付违约补偿;第三,在原采编队找工作期间,《新世纪周刊》杂志社给予每人一个月的补偿。
“2009年12月31日,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后,最后要签字时,他们说公章在海南,无法签字,但可以叫同事带到北京来,也可以将协议寄到海南,盖完章后再寄回来。”李欣说:“1月4日,最后面临签字时,他们要一个一个地签,而我们要集体签,没有一个一个签的必要,他不愿意签署协议;我们还提出,实在签不了字的话,给我们一个可以签字的时间表,他们也不愿意。”
李欣还介绍,《新世纪周刊》杂志社从2009年6月以来,就开始拖欠稿费,近两个月来甚至连基本工资都拖欠了,总额大约有60多万元。采编方面的新闻发言人、原主笔汤涌表示,《新世纪周刊》从2009年下半年起,财务就出现了困难,苗树斌此前曾多次向采编人员表示,2009年年底前大家面临的困难一定能得到解决。
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1月5日下午,所有人员均与律师李欣办完了手续,委托律师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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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系江苏洪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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